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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(社区)务、财务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11年10月24日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admin 点击:次
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和搞好村(社区)务、财务管理,增强村委会办事的透明度,以取信于民,特定本制度。
一、村(社区)办企业等和其它的建设项目,集体积累和提高,果树和山塘水库的承包、变卖、拍卖集体财产,(包括非耕地拍卖)土地有偿转包,民事调解,各种违约金,各种集资,宅基地费征收,扶贫钱物紧销供应物资,救灾钱粮等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和支出,必须笔笔有帐,实行收支两条线。
二、凡属第一条所列入,必须严格管理使用,主任管钱,经委主任管帐,支书监督。100元以下由村(社区)委主任签字核销;100元至500元由支书、主任共同研究同意后,由村(社区)委主任签字核销,500元以上或较大开支由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后,由村(社区)委主任签字核销。村(社区)主任不得擅自越权签字核销。
三、村(社区)主任所保管的现金必须就近存入信用社,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。同时必须对物资进行妥善保管,不得有损。
四、村(社区)委员会必须每季度来向村(社区)民通报一次村(社区)务工作情况,财务收支情况,并统一在村(社区)“明白栏”张榜公布。其内容为:财务收支,农民负担,婚姻与计划生育,宅基地审批,村(社区)新上的干部任期目标,村(社区)干部的报酬,民主评议村(社区)干部的结果等。
五、救济粮、有偿借助粮和紧俏供应物资等,必须实行“四公开一监督”,即:对象、数量、政策、标准公开,接受群众监督。上述物资必须有专人管理,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它用,不管是哪种项目,扶贫资金不得挪用。
六、违反上述规定者,视其情节轻重,除给予党政纪或政纪处分处,情节严重的要作组织调整,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,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本制度自村(居)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一、村(社区)办企业等和其它的建设项目,集体积累和提高,果树和山塘水库的承包、变卖、拍卖集体财产,(包括非耕地拍卖)土地有偿转包,民事调解,各种违约金,各种集资,宅基地费征收,扶贫钱物紧销供应物资,救灾钱粮等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和支出,必须笔笔有帐,实行收支两条线。
二、凡属第一条所列入,必须严格管理使用,主任管钱,经委主任管帐,支书监督。100元以下由村(社区)委主任签字核销;100元至500元由支书、主任共同研究同意后,由村(社区)委主任签字核销,500元以上或较大开支由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后,由村(社区)委主任签字核销。村(社区)主任不得擅自越权签字核销。
三、村(社区)主任所保管的现金必须就近存入信用社,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。同时必须对物资进行妥善保管,不得有损。
四、村(社区)委员会必须每季度来向村(社区)民通报一次村(社区)务工作情况,财务收支情况,并统一在村(社区)“明白栏”张榜公布。其内容为:财务收支,农民负担,婚姻与计划生育,宅基地审批,村(社区)新上的干部任期目标,村(社区)干部的报酬,民主评议村(社区)干部的结果等。
五、救济粮、有偿借助粮和紧俏供应物资等,必须实行“四公开一监督”,即:对象、数量、政策、标准公开,接受群众监督。上述物资必须有专人管理,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它用,不管是哪种项目,扶贫资金不得挪用。
六、违反上述规定者,视其情节轻重,除给予党政纪或政纪处分处,情节严重的要作组织调整,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,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本制度自村(居)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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